贺卫方
按照《法官法》,要成为法官必须经过大学以上的专业法律训练,或者有两年的法律工作经验,但现在有很多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进入法院,甚至连最高法院也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。法官群体存在的问题,导致法官们对法律理解的不统一以及对司法伦理的理解不一致。比如说,本来法官只应该服从法律,但受过军队训练的复转军人服从上级已经成了他们的习惯,这样就会影响他的司法行为。 选任上的混乱导致了法官这个群体没有同质性,在法律的语言、知识、规范方面四分五裂。我们可以假设,如果一所名牌大学的教授选任不讲标准,不管什么人都可以来当,不需要什么学位,也不需要什么科研成果,那么最后导致的结果将会怎样呢?势必是剽窃别人的科研成果算不了什么,不好好做学问也算不了什么,结果必然是真正优秀的教授在这里呆不下去,用孔子的话说,叫“危邦不入,乱邦不居”。我们现在的法院就是这种状况。 (《工人日报》2000.6.10)